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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生育津贴差额案
来源: 摘自《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集》  发布者:szzxwlb  时间:2022-03-06 19:10:00

类型三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差额案


基本案情

女职工李某某于 2011年 11月 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先后与公司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工资涨至每月 15000元,但在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一栏均只标明每月 2300 元。其工资发放为:自 2014年起,公司每月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23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外,其余部分都以现金形式发放。2016 年 8 月李某某生育后休产假,休完产假上班后发现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待遇。李某某与公司因生育津贴差额事宜发生争议,并于 2017年 1月 5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近 5万元的生育津贴差额。李某某随后到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室受理了李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为李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仲裁开庭。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发现李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几份劳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一栏都只标明为每月 2300 元,虽然她的实际工资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自从 2014 年起,公司每月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23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外,其余部分都是发放现金,李某某手里既没有入账凭证,也没有签收单,想要证明自己生育前的真实工资标准极为困难。代理律师认为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要尽量多搜集一些间接证据,如果能相互印证实际发放的金额,也可能在审理中被采纳。律师建议李某某查找以往和公司来往的邮件、短信、微信、QQ等记录,看其中是否有关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的内容。


经过耐心查找,李某某发现自己曾经在公司内部聊天软件中和公司人事谈起过自己的工资标准问题,在微信中找到了公司发给她的某月的工资计算标准图片,并在手机里找到了几张工资单的照片,另外发现公司曾有几次通过支付宝将工资转账给自己。如果单凭这些证据其中任何一项,证明实际工资标准都是有难度的,但这些证据综合在一起相互印证,成为支持李某某诉求的有力支撑。


仲裁庭审时,虽然公司一口咬定李某某的工资只有 2300 元,且拿出公司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但对于李某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都未能做出有说服力的反驳,最终仲裁部门采信了李某某月工资 15000元的主张,并支持了李某某要求公司补足生育津贴差额近 5 万元的诉求。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朱雪芹工作室继续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代理诉讼。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所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本案中,单位未为职工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李某某造成了生育津贴损失,单位应当补偿差额。李某某产假前的原工资待遇为 15000元,故其要求以此标准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于法未悖。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工资表上的收入与其实际收入不符,明显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为规避足额缴纳社保责任,企业按工资表上的金额为职工缴纳社保。因此,证明职工的真实收入是此案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指导当事人李某某找到了单位向其支付其余收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每月实际工资分为两部分支付,实际是 15000 元,对案件审理和当事人维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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