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济性,均衡分担了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因独木难支而陷入困境。但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5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处做普工。同日,李某向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求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本人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入职后,某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15日,李某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收知。李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02.5元。2021年4月3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02.5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某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李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又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该部分社会保险为由,请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本案中,故驳回对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通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肖拥群律师团队 何明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