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每周上六天班,每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违法呢?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呢?
案情简介
符某为海口一家专卖店销售人员,该专卖店在与符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但是在月末发工资的时候符某发现公司并没有给他支付加班费,遂去财务部门主张加班工资,但是财务部门主管答复说工作时间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符某不满意用人单位的答复,遂向用人单位所属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补发加班工资。2021年2月30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符某每周工作时间达48小时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支持了符某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收到裁定后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案中的专卖店作为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并不符合法定事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度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工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日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提示
就用人单位而言,“做六休一”的工时制度是合法的,但是需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二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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