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当中并未约定缴纳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能否扣发劳动者工资以缴纳雇主责任险?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克扣原告2018年5月工资840元、克扣2018年6月工资15元、克扣2018年7月工资15元。
裁判结果
被告某人力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870元;
法律分析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据此,被告三次扣发原告工资合计870元,关于被告扣发原告840元问题,雇主责任险应由谁缴纳,并未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且雇主责任险是为保证雇主自身利益而投保,故被告扣发原告工资用以缴纳雇主责任险,不符合双方约定;关于被告分两次扣发原告工资合计30元,称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被告并未有代为扣缴证据,综上,被告扣发原告工资870元,应予支付原告。
法律提示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对相关的条款进行约定,雇主责任险应由谁缴纳,并未在劳动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且雇主责任险是为保证雇主自身利益而投保,若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用以缴纳雇主责任险,不符合双方约定。劳动者对此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所扣工资,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拥群律师团队:李永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