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企业被合并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形,其中工作年限的认定至关重要,涉及到社保缴纳、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计算等方面。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被B公司合并,陈某被调动至B公司工作,陈某与B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B公司无故向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B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B公司以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为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20年1月到2021年9月,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18年1月到2021年9月,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A公司被B公司合并,导致陈某工作发生调动,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新用人单位B公司无故向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用人单位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B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律提示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当首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自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但是,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则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肖拥群律师团队: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