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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302期: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来源: 海南省总工会  发布者:szzxwlb  时间:2022-07-25 15:35:12

如果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变更了名称,其之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在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就职于江西艾比路服装有限公司的艾比路工艺洗水厂,并担任厂长一职。期间王某未与江西艾比路服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31日,江西艾比路服装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长能服饰有限公司。

永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21】第3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王某在担任工艺洗水厂厂长职务的月工资为15000元,并裁决由长能公司支付给王某拖欠工资款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江西长能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西长能服饰有限公司主张无需向被告支付拖欠王某工资165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关于王某与长能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江西艾比路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更名为江西长能服饰有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虽然原告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变更,但不影响王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工资都是江西艾比路服装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同时,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王某曾经就职于江西艾比路服装有限公司的艾比路工艺洗水厂,并担任过厂长一职,期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故王某与长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肖拥群律师团队:邢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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