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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试用期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 摘自《女职工权益维护案例集》  发布者:szzxwlb  时间:2022-03-10 19:19:00

类型五 劳动合同


试用期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于 2018年 3月 19日入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8年 3月 19日至 2021年 3月 18日,并约定试用期为 3个月,即 2018年 3月 19日至 2018年 6月 18日。《聘用确认函》中明确告知周某某的试用期月工资为 2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 30000元。周某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工作,2018年 6月 18日,周某某试用期满,公司为其购买了五险一金。

2018年 6月 26日周某某获知自己意外怀孕,遂如实向公司总经理冯某报告并承诺绝不因此影响工作,也无须降低工作量,并通过微信将怀孕的检验报告发给了部门的负责人钟某。2018 年 7 月 4 日,周某某意外收到公司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当时周某某立即表示不同意公司的做法,但公司不予理会。

2018年 8月 23日,周某某寻求工会法律帮助,希望通过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指导当事人先行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协商,但屡次被拒。经过一段时间协商无果后,法律援助律师与周某某商议尽快提起劳动仲裁。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正处于孕期的周某某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法律援助律师提出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当事人孕期未付工资。

本案仲裁阶段,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某某的仲裁请求。

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①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继续履行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②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周某某诉请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7月 3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1089.46元。③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2018年 7月 4日至 2018年 8月 23日期间周某某的工资差额 10206.90 元。④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2496.89元。⑤驳回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1 月,周某某及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支持 2018年 7月 4日至 2018年 8月 23日期间周某某的工资差额为 33862.07元,维持了一审的其他判决结果。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均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周某某在试用期满转正之后得知怀孕,单位向周某某发送《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针对此类侵权案件,女职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比较统一的认识是恢复劳动关系能够更全面地维护女职工权益,宜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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