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二 生育假期
克扣哺乳时间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10 日,梁某入职北京市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梁某生育后,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予梁某哺乳时间待遇。梁某与公司协商未果,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事项为:要求公司自 2018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4 日期间,每日给予其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承办的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公司取得联系,并告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哺乳时间,不得剥夺或变相剥夺女职工哺乳时间,否则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公司同意修改相关制度并给予梁某哺乳时间待遇,即自 2018 年 9 月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4 日期间,每日给予梁某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明确规定。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损害了梁某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遇到此类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选择到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